深秋的青山县,细雨绵绵,给这座小城增添了几分萧瑟。青山绿臻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议室里,气氛凝重。总经理林志强眉头紧锁,看着桌上堆积如山的文件和合同,重重地叹了口气。
几个月前,青山绿臻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山绿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环保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青山绿水公司向青山绿臻公司供应一批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用于一个重要的市政环保项目。合同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其中约定若出卖人延迟交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然而,合同签订后,青山绿水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起初说是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后来又声称物流运输受阻。林志强多次催促,得到的都是敷衍的答复。随着市政项目的工期日益临近,青山绿臻公司心急如焚,因为一旦无法按时安装设备,不仅要承担对市政项目的违约责任,还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
“不能再等了!”林志强在会议上果断决定,“我们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青山绿臻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青山绿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同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
渠成顺带领团队接手这个案件后,立刻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张忠民负责梳理合同条款和双方的往来沟通记录,戴世龙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试图联系青山绿水公司进行庭前调解,但对方态度强硬,拒绝协商。周万全则一头扎进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中,为诉讼寻找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法庭上,青山绿水公司辩称延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并非故意违约,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违约金。渠成顺当庭出示了详细的证据,证明对方所谓的不可抗力并不成立,而是明显的主观拖延。“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的延迟交付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项目进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渠成顺义正言辞地说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出卖人延迟交付,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考虑到实际损失情况,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45万元,同时判决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货款,并以已支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
青山绿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更高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渠成顺和团队再次精心准备,补充提交了更多关于项目损失的证据材料。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9)最高法民申6250号案件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天,林志强紧紧握住渠成顺的手,激动地说:“多亏了你们,让我们公司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而渠成顺则表示:“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法律就是要维护公平正义,让违约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这个案件的胜利,在青山县的企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违约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也通过这起案件,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