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章:褪色锦旗后的重生审视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光线带着一种近乎透明的明亮,却照不散被告席上那层沉沉的阴霾。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目光落在那个穿着旧警服的男人身上——李建国,五十八岁,两鬓已染霜白,胸前的口袋里露出半截褪色的锦旗,上面“破案先锋”四个字被岁月磨得模糊。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思绪微微一滞,“上一世”他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滥用职权案,主角是位功勋卓着的老警察,因晚年一念之差挪用公款,判决时他只盯着“数额巨大”的硬指标,却没看到那面挂在办公室墙上、写满群众感谢的锦旗,最终的判决在公安系统内引发了长久的唏嘘。
“被告人李建国,公诉机关指控你于2021年至2023年担任本市城郊派出所民警期间,利用负责户籍登记的职务便利,为不符合条件的17名外来人员办理虚假居住证,收受好处费共计8.3万元;并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时,故意包庇嫌疑人王某,收受其家属贿赂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是否属实?”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出,清晰而沉稳,带着一种穿越时光的厚重。
李建国猛地抬起头,那截褪色的锦旗从口袋里滑出来,他慌忙将其塞回去,手指因用力而泛白:“我承认办过居住证,但那都是为了帮老乡孩子上学;王某的案子是误会,我没收过钱!”
“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赵桐权看向公诉席,脑海里已浮现出“上一世”的教训——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固然是量刑的核心,但被告人的过往功绩、犯罪动机、事后态度,这些细节的分量,往往比冰冷的数字更能衡量人性的复杂。上一世那个案子,他因忽视了老警察曾徒手夺刀救人的过往,判决结果虽合法,却让许多干警觉得“寒心”,如今再面对李建国,心里多了层对“功过”的审慎权衡。
公诉人徐检察官起身,将一份卷宗在桌面上磕齐,最上面是李建国的警官证复印件,照片上的他眼神锐利,胸前别着三枚三等功奖章。“审判长,各位陪审员,经侦查查明,被告人李建国利用户籍系统漏洞,为17名未在本市连续居住满半年的外来人员伪造居住证明,使其子女得以在公办学校入学,每办理一人收受‘感谢费’3000至8000元不等,合计8.3万元。”
大屏幕上随即跳出户籍系统的操作记录:李建国的账号在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间,有17次异常操作,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居住起始日期提前,且每次操作后,其妻子的银行卡都会收到一笔数额相近的汇款,汇款人信息与17名外来人员的家属完全吻合。
“更严重的是,”徐检察官调出另一份案卷,“2022年7月,王某因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李建国在受理案件后,故意隐瞒王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将其定性为‘治安调解’,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在王某母亲的手机里发现与李建国的通话录音,她明确说‘那2万块您收下,孩子还小,别留案底’,李建国虽未直接回应,但第二天就更改了案件定性。”
她呈上李建国的个人档案:“李建国从警35年,曾多次获得嘉奖,这些功绩不容否认。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功过不能相抵,其利用职权谋私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应依法惩处。”
辩护席上的季律师举手,声音带着一丝感慨:“反对!公诉人只看到了‘收钱’,却没看到背后的无奈。”他调出17名外来人员的家庭情况说明,“这些人都是李建国的同乡,在本市从事环卫、建筑等底层工作,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却因居住证问题无法入学。李建国多次向教育局反映,得到的回复都是‘按规定办’,他才在老乡的恳求下出此下策。”
季律师播放了一段李建国与老乡的通话录音,男人的声音带着哭腔:“李哥,孩子再不上学就耽误了,我给您磕个头都行!”李建国的声音叹气:“钱我不要,手续我试着办,但你们得保证孩子好好读书。”季律师解释:“所谓的‘好处费’,大多是老乡硬塞的土特产折现,李建国曾多次将钱退回去,被拒收后才用于帮扶社区里的困难户——我们有社区主任的证言为证。”
他补充道:“关于王某的案子,李建国确实曾收到2万元,但当天就交给了派出所的公益基金,用于帮扶辖区内的孤儿,这有基金账目可查。他更改案件定性,是因为发现王某是初犯,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并非出于受贿。”
徐检察官立刻反驳:“公益基金账目显示,那2万元是在案发后三个月才存入的,且未注明来源,这显然是事后补记。更重要的是,李建国作为执法人员,明知居住证办理有严格规定,却故意伪造材料,这不是‘帮扶’,是知法犯法。”她调出李建国的忏悔录:“他在笔录中承认‘开始是想帮忙,后来觉得老乡的钱不拿白不拿’,这表明其主观上已从‘同情’转变为‘贪利’。”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17名外来人员的孩子中,有12人在入学后成绩优异,其中3人获得了市级三好学生称号,他们的家长在证言中都说“李警官是孩子的恩人”。而李建国的家庭情况显示,他的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每年需要高额医药费,妻子下岗多年,全家仅靠他的工资维持生计——这与“上一世”那个老警察的情况惊人地相似,都是因家庭重担而在晚年失足。
“被告人李建国,”赵桐权的目光落在他身上,“你声称办理虚假居住证是为了帮老乡,为何在2023年明知自己即将退休,仍连续办理5起?且其中3人的‘感谢费’明显高于前几年?”
李建国的脸瞬间涨红,嘴唇哆嗦着:“我……我儿子那年需要做第三次手术,我实在没钱了……但我把钱都用在手术上了,一分没乱花……”他从口袋里掏出一沓缴费单,手抖得几乎拿不住,“这是缴费记录,你们可以查……”
“即使有特殊困难,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徐检察官接过话头,“但我们也注意到,李建国在案发后主动退还了全部8.3万元,且17名外来人员的居住证已通过合法途径补办,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王某的案件最终也已纠正,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冤假错案。”
季律师趁机补充:“李建国从警35年,累计破获案件200余起,救助群众130余人,其中1998年抗洪救灾时,他曾连续三天三夜泡在水里救人,落下了严重的关节炎。这些功绩虽不能抵消罪责,但至少能证明他并非一贯贪腐,此次犯错有特殊原因,主观恶性较小。”
赵桐权的指尖在“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法条上轻轻敲击,法律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上一世”的经验告诉他,对于此类有重大功绩、主观恶性较小的职务犯罪,机械套用数额标准,往往会忽视法律的教育功能。法律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引导人向善,对于李建国这种晚年失足的老干警,若能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既能体现法律的威严,也能保留一丝人性的温度。
“被告人李建国,”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办理虚假居住证,包庇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全场:“但考虑到你有35年从警经历,曾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犯罪动机与家庭困难有关,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赃,未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赵桐权拿起法槌:“被告人李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公职相关的工作,需参加廉政教育学习。”
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李建国猛地从口袋里掏出那半截褪色的锦旗,紧紧攥在手里,老泪纵横:“我对不起这身警服……对不起那些信任我的人……”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透过高窗照进来,落在那枚三等功奖章的复印件上,折射出细碎的光芒。他知道,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职务犯罪,也没有忽视李建国过往的功绩,更给了一个犯错的老干警最后的尊严——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复杂之间,找到最精准的平衡点,让每一次裁决都不仅是对罪行的惩处,更是对人生的警醒与救赎。庭外传来一阵蝉鸣,夏末的风穿过走廊,仿佛在诉说着一个关于功过、对错与救赎的漫长故事。